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财务处对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,将按照税法修订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
[编辑]:孙颖
学院南路校区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邮编:100081
沙河校区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沙河段1号 邮编:102206
版权所有: 宝威平台 京ICP备0500463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71号